驱逐流氓软件需要立法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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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0-27 11:09:24 |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信息产业部将立新规治理“流氓软件”,同时,互联网协会将在12月出台反恶意软件行业规范以及相应机制,这对解决长期为人所诟病的流氓软件问题,无
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治理流氓软件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就国外情况看,基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规制流氓软件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互联网业十分发达的美国,绝大多数案件是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原告以巨额索赔来威胁软件发布者,进而抑制流氓软件的泛滥。同时,由于国外行业自律十分发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调整的功能。比如GOOGLE公司就曾发布过作为自身行为规范的原则,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但是,对于中国而言,在目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清晰的法律规范作为引导,以此确定各类行为规则,由“乱”而“治”,否则将事倍功半。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诉讼为例,原告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认为流氓软件的制造与发布者已非法剥夺了计算机用户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严重侵犯了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上述法律中虽有一些法的基本精神与原理,但可操作性不强,相关责任规定为空白状态。正因为此,流氓软件成了我们常说的“打法律的擦边球”,成了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脱法”行为,而立法的空白必将导致法院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艰难选择,从而给原告的胜诉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应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对流氓软件的规范提供监管与司法的支持,以抽象、概括、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治理虚拟而又混乱的网络世界才是上上之策。 目前,加强对流氓软件的监管,促进中国网络业健康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客观地说,控制流氓软件,缔造网络文明是一个法制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才能确保对流氓软件等网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在立法制规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确立流氓软件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立法的灵魂与统帅。总的原则应该是公平与效率并举,既要对网络业进行必要立法监管,确保网络用户合法权益,以此促进公平网络环境的建立;同时还应避免监管过度,窒息网络业的生机活力,从而威胁网络业的生存发展。其次,以原则为指导,可以构建出流氓软件立法的轮廓。其框架结构大体应包括流氓软件范围的法律界定,软件生产与发布者的权利义务配置,网络用户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平保护,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互之间的执法配合,法律责任的适用等。最后,建议由具备“非商业性”、“开放”、“透明”等特性的网络社区和志愿者发起立法,同时吸收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参加,辅之以法律专业人士介入,共同制定出流氓软件的法律草案提交给立法机关讨论,以民间力量来推动国家正式立法。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信息产业部以及互联网协会的举措无疑是个积极的信号,表明我国针对流氓软件的立法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为解决流氓软件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
责任编辑: |
徐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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