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利要“三管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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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0-27 11:08:38 |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里所谓“人民在社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可称为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动者社会权利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劳动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两个重大问题。就劳动就业问题而言,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据测算,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另外还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即使经济增长保持8%至10%左右的速度,每年城镇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000万人左右,此外,农村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劳动关系和劳动基准问题而言,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劳动基准的现象。就社会保障问题而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公平程度不高,各地区制度不统一;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存在上述诸多劳动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层面来看,其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保障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任务,制定了大量比较完善的保障财产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而保障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则比较少且不完善,存在着立法严重滞后、层次低和不统一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迄今没有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法规、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这些法规和政策多属于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因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制约,存在部门、地方之间立法的矛盾和不协调问题,这大大弱化了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立法不完善,加上其它复杂原因,法律的执行状况不太理想,劳动者社会权利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行业和某些单位还相当严重。由于无法可依,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时无法对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劳动者的社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表明了中共中央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劳动者社会权利的坚定决心,也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社会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社会权利的享有。应当以公平为基本原则,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具体制度单独立法,包括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管理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社会权利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社会权利的实现。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应该改变这种现状,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执法条件和行政支持,从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社会权利的实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针对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应改革现有的“一裁二审”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举证责任问题等,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获得救济。 总之,要立法、普法、司法三管齐下,从制度上根本保障劳动者的社会权利,只有这样,公平正义才能普遍实现,和谐社会才能构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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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徐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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