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教育,不能不谈孔老夫子。老先生不愧是“至圣先师”,在《论语》开篇开章首句就点出研学之道的精髓,即“学而时习之” ,抓住学与行的关系,首创教育学的知行论。孔老夫子所谓之“习”,今人多解为“复习”或“温故”之习。然而据学者考证,其时的学问乃礼、乐、射、御、书、数之六艺,其中绝大多数是需要通过操作演习之技艺。因此除了复习温故之习,还有“练习”、“实习”和“实践”之习。对于我国当前教育状况而言,先师的教诲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就法学教育而言,她不仅是单纯传授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的通识教育,而且是一种培养国家急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因此先师指出的学与习之关系对于法学教育就具有更为强烈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模拟法庭是供法律院系学生学而习之的一个重要场所。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上世纪70年代末重新恢复以来功绩卓著,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教育长期片面强调了知识的传授和学术素养的培育,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职业技能、道德、能力和思维的培养;过于强调学,而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行。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综合能力和素质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越来越多的法律院系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取证、分析、思考、写作、陈述和行为。听、查、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法所无涵盖的重要方面。
在培养上述综合素质的过程中,模拟法庭训练应当起到重要的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针对现行法学教育中的缺陷和模拟法庭训练中的误区进行过一些改革和创新的尝试,参加和举办了一些模拟法庭的比赛,力图纠正现行模拟法庭训练中的偏差,弥补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推广模拟法庭这种教育模式;力图以模拟法庭比赛的形式把学生推到前台,使他们经受一次近似实战的训练;力图在较大的范围内推动法律院系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促进。实践表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上述目的。它不仅是决出了名次,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使他们得到了训练,使模拟法庭这种教育形式得到认可和较大范围的普及。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知与行紧密结合的教学形式应当成为法学教育中经常采用的形式,并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传统的教育模式相比较,它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它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全面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即定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当事人往往提供相互矛盾的事实材料;即使是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也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即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