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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
国办函〔2006〕93号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1-26 13:19:51

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6〕17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珍禽、四川亚丁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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