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 |
|
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10:07:06 |
标准战略也已成为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提出《国家标准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体系优势,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已经愈来愈依赖于技术标准,而技术标准又愈来愈主动影响国际贸易的进行。在以往传统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制定标准。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是先制定标准后有产品的商业化。例如,在互联网应用前就先有了IP协议。在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和第三代移动通信尚未商业化前,有关标准之战就已如火如荼。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电子商务标准的竞争就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2002年,我国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标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国际形势。
三、由专利技术构成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形成的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已经构成很大威胁,而如果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结合到技术标准之中,可想其具有的更大杀伤力。传统观念下,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几乎没有关联,标准技术是通用技术、公知技术、成熟技术、无偿使用技术、广泛使用的技术;专利技术是专有技术、创新技术、有偿使用技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的技术。标准组织在采集标准技术时希望尽量避免使用他人的专利,但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现有的公知技术可以采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完全覆盖,所以,标准化组织必然要同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使用。当然,专利权人在接受标准组织的条件后、再行使专利权要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往往是通过标准化组织的管理政策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现的。例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标准时应尽披露义务和禁止反悔义务;专利权人应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对专利技术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对于某些技术领域,如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垄断能力,可能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是通过占领市场后形成“事实标准”或作为“企业标准”来实现专利的最大实施率,这时,事实标准中的专利权就完全是在专利法保护之下企业自己的私权了,标准化组织无权限制其专利权的行使。其他企业也不能以产品兼容或以消费者广泛接受的程度为理由未经许可地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事实标准是那些占有垄断地位企业的杀手铜,我国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都是由于在这些技术领域内形成的事实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技术。 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表现出正反双重作用。当标准被作为产品进入某一市场的最低要求时,标准的贸易保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标准被广泛接受后,该标准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就具有促进作用。当专利技术被吸纳进标准后,标准对贸易的正反作用变得更为复杂,法定标准中纳入专利技术的正面作用是促进公平的知识产权贸易,负面作用是增加标准使用的成本。事实标准中存在专利技术的正面作用是促进企业贸易竞争力的提高,负面作用是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正因为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市场主体来说,技术标准的竞争带来的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四、标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涵盖的范围来讲,标识广于商标。标识不仅包括商标,还包括一些商品的专有名称、商号、地理标记甚至是产品型号。标识的表现形式同商标一样,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可以是平面的,又可以是立体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战略中都包含有标识战略,标识战略又往往以注册商标为依托。所以标准战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到专利,还有商标问题。标识战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证职能和许可职能的综合。标准化组织或者是事实标准的管理者将相应的标识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实现对产品的认证并进行商标的许可,或者将标识按照证明商标一样实施许可,认证工作是许可使用的前提,通过认证来确保标识使用的规范。这样,可以确保被许可人只有在产品和服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资格使用该标识,使标识成为定性描述的标志。DVD标识的许可就是这样的典型。 |
责任编辑: |
潇语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