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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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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10:07:06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

 

一、TBT协议下合法存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中的障碍性壁垒主要是指对国际贸易构成限制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WTO及其前身GATT一直致力于降低或取消关税壁垒,不允许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关税政策对其他成员有歧视待遇。但是对于非关税壁垒,WTO的规则中并没有完全限制,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协议)就留给各成员以相当程度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空间。在TBT中明确规定了一国或地区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环境保护、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正当原因或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以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验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等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反映出来,这些措施实际上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从形式上看,TBT协定的本意是防止WTO成员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就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的限制原则,但TBT协定有条件地允许各国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际上是允许合法的技术性贸易障碍的存在,并引导国际贸易保护从关税壁垒倒向了非关税壁垒。
  由于各国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别,这一协定的差别作用也是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贸易门户完全被打开,原先所拥有的关税保护屏障被消除,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产品的进口畅通无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发展中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尚无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很难引导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传统工业领域的产品出口,又受到发达国家苛刻的产品质量要求的限制。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用于保护自己的关税壁垒已经被打破,而发达国家依靠其强大的技术优势所形成的垄断,竖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并已经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技术标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全球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采用国际标准,或者说是标准的国际化或标准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全球普遍发展趋势。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并且努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欧盟成员国也是通过设置技术标准阻挡他国产品准入最多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家用电器方面更为明显。我国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更多地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
  技术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建立并管理的标准。比如ISO、IEC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有关国际标准;政府标准化组织(government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地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没有相关机构的选择,但是市场会像一个标准设定机构那样来筛选不同的技术,以实现各种技术之间的兼容性最优、标准化成本最小的目标。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但单个企业能够垄断当今市场的不多,所以,这一类标准很少。但是,这类标准一旦占领市场形成垄断的后果比较严重。2003年初,在美国思科公司诉我国的华为公司一案中,思科的“私有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一类事实标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败对方的时候,就开始合作,开始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企业联盟形成的事实标准,如DVD技术中的6C和3C集团形成的标准,很难有其他企业能够突破这种垄断。事实标准一开始都是企业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成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企业通过这些标准技术的使用许可实现专利实施的全球战略,标准的许可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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