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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新闻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45:31

  而对于两种立法例下所列举的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既有因婚姻一方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如不支付生活费用、挥霍浪费财产、无理拒绝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财产的请求等;也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如一方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双方分居等。这些适用于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都存在,迫切需要解决,但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下却无法妥善解决。因此,在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时,除一方破产的情形外,都应加以规定。而一方破产的情形,则因为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立法规定排除了自然人破产的能力,而有待作进一步的探讨。
  那么,在我国自然人是否有破产的能力呢?在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中,只有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才有破产的能力,而其它经济组织形式以及自然人,没有破产的能力。而在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而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其理由是:第一,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第二,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第三,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中国的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正快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第四,中国现在正快速迈向市场经济,加入WTO以后,中国社会将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和私有财产也更为增多。如果没有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商业交易将会成为无源之水,缺乏个人和社会的信用信誉基础。而在新《破产法》草案中,已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自然人。如果赞同适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学者们的意见被采纳,则所有的自然人,不管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将有破产能力;如果不被采纳,按《草案》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自然人也有破产的能力。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时增加夫妻一方破产的情形,并不会与新《破产法》的规定相抵触。这样,在我国的非常的夫妻财产的立法中,法律应采用例示主义的立法例,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别财产的请求:
  其一,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
  其二,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的;
  其三,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其四,夫妻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维持的;
  其五,夫妻一方破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
  其六,夫妻双方分居已达到一定期限的;
  其七,有其它重大理由,不分别财产会影响夫妻双方利益的。
  (二)关于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所谓申请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谁有权申请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只有婚姻一方或双方才有申请的资格,夫妻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申请的权利,如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另一种是不仅婚姻一方或双方有这一权利,而且婚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也有这一权利。如瑞士民法典规定丧失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的法定代理人、负有强制执行职责的监督官厅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法院申请实行分别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夫妻分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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