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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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45:31 |
第二,对第三人的效力。法院判决婚姻双方实行非常财产制后,该判决对第三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所实行的非常财产制是否在主管的初级法院的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进行过登记或是否已为该第三人所知。如果进行过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其一,实行单一的宣告的非常财产制。这与法国的规定相同;其二,允许分别财产的范围较为泛宽。这一方面体现在允许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的宽泛性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提起理由本身的宽泛性上。在《民法典》规定的适用非常的财产制的大多数情形中,不仅在出现现实的危害时,权利人有权提出。而且即便没有现实的危害,只要对这一危害的产生心存担忧,也可以提出;其三,有权提起非常财产制之诉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双方,第三人无此权利。其四,规定了提起非常财产制之诉的程序,但较为简略;其五,规定了婚姻双方对非常财产制判决的公示义务,即非常财产的判决只有经过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才对其发生效力。 3.《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在《瑞士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分为普通夫妻财产制与特别夫妻财产制两种,而特别夫妻财产制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关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如下: (1)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 第一,基于配偶一方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一方有权提出分别财产的请求: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配偶他方以无理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同意;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其它确有成立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理由时。 第二,基于监督官厅的请求而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如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开始强制执行,且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被扣押,则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按此规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时,可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三,当然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如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开始破产程序,则分别财产制依法成就。”夫妻一方被破产宣告时,如果双方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类型是共同财产制,则在这一情形出现时,其财产制自然转为分别财产制。 (2)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在瑞士,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分为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与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两种。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只适用于一方破产的情形,在其它情形下,则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适用非常财产制。 (3)诉请分别财产的程序 第一,诉请宣告夫妻分别财产的请求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夫妻分别财产的请求权人包括配偶一方、配偶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和进行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在配偶一方持续无判断能力而又出现了需要分别财产的情形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而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时,则由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提出请求。 第二,诉请分别财产制的管辖法院:诉请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案件,如果是由配偶一方提出申请的,则由其住所所在地的法官负责审理。如果是由负责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提出的,则由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法官负责审理。配偶一方申请的,以申请方为原告,配偶他方为被告;监督官厅申请的,以配偶双方为被告。 第三,诉请分别财产申请的审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过审查,如果确有适用非常的财产制的情形,则应作出判决,允许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的终止与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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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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