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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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45:31 |
2.《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在德国,法定的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而约定的财产制法律只明文规定了婚姻财产共有制一种。虽然在实行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期间,夫妻的财产是分别所有,但在这一财产制终止时,则又恢复至共同财产关系,因为对于婚姻财产的增值部分,增值财产较少的一方,有要求增值补偿的权利。因而当一些特殊的情形出现时,也存在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况。所以,德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就包括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和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两种。 (1)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其一,分居; 其二,婚姻一方长期有过失地不履行其由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今后仍然不会履行; 其三,婚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了属于其的全部财产; 其四,婚姻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其财产的减少,而且还存在将会对未来的婚姻财产增值补偿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五,婚姻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告知婚姻另一方其财产存量。 约定共同财产制下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合同约定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在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期间,其共有财产可以约定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理或由双方共同管理。为了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保护不参与管理一方的利益,《民法典》第1447条规定,当夫或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不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一,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共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其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三,如果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生之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以后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如果此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管理共有财产一方的原因所致,则管理共有财产的一方也可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四,如果共有财产管理权被纳入婚姻另一方的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而在婚姻双方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的任何一方同样可以提起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一,婚姻另一方在无其参与之下采取必须共同采取的管理行为并因此而可能使其权利在未来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婚姻另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参与规范管理共有财产; 其三,婚姻另一方违背其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四,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产生的、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由该方负担的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婚姻一方未来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 其五,婚姻另一方的对由婚姻财产共有制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被纳入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2)诉请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 无论是在婚姻财产增值补偿制下的非常财产制,还是在约定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当需要适用这一财产制的特殊情形出现时,都必须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或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婚姻双方不得自行进行上述行为。 (3)非常财产制对婚姻双方和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对婚姻双方的效力。如果婚姻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关于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的,则在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虽然婚姻双方实行的法定财产关系得到解除,但此时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这是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与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补偿的不同之处。在增值补偿结束后,婚姻双方应实行何种财产制呢?虽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诉请提前进行增值补偿的情形可以看出,这一财产制解除后,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化状态,此后的财产制形式只可能是分别财产制或与分别财产制相类似的财产制形式。而在婚姻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关于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的,则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婚姻财产共有制即被撤销,此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婚姻财产分立制,也即分别财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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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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