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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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45:31 |
3.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法律者,保障社会生活之安全者也,放安全为法律之一基础性价值。”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事立法的价值关注是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就是静的安全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维护则应成为其重要的价值关怀。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的夫妻财产制是社会经济关系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因而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也应体现出对这一价值的尊重与维护。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个人商行为的日益普遍化,已婚者无论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家庭名义涉足其中,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因为虽然消费信贷满足了人们超前消费的愿望,但其同时又极易导致家庭和个人到期无法还债的情形出现;个人参与市场投资虽可实现较高的收益,但高收益也就意味着高风险,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也就加大。虽然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之下,法律已规定了若干保护交易安全的措施,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约定财产制中夫妻的告知义务等,但这并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变化,一方出现支付不能或破产时的情形。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改变夫妻原来的财产关系,以保护婚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出现一方的债务危机殃及另一方和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刚建立不久,不仅覆盖面窄,而且保障水平较低,对老、弱、病、残、幼的扶养职责主要由家庭来担任。而家庭要正常履行其扶养的职能,就必须以一定的财产存在为条件,否则无论是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还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将因物质基础的丧失而落空。因此,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上,法律不仅要保证夫妻财产的存续,而且还要保障夫妻财产的安全。在通常的情况下,普通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已足以保证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当婚姻一方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且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维持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分别财产,不失为一正确的选择。因为这将有助于保证婚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安全,使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至因一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夫妻在法律的要求下分别财产后,陷于困境的一方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婚姻另一方仍有义务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履行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定义务,以发挥在社会保障不足的情况下的家庭保障功能。
二、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可行性 虽然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条件我国已经具备,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夫妻婚后财产共有为传统,以夫妻生活应患难与共为美德的国度,由法律规定或法定的机关来强制其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否可行呢?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一种制度的设立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而纵观我国近些年来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情况看,有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其研究程度尚处于初始阶段。没有理论基础的一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突然出现,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呢?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应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决定一项新制度的条件是现实社会需求的存在,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充分。“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不一定都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未必都是事先设计好的。”我国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中增设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除前已述及的诸多必要性外,还有可资借鉴的各种立法资源: (一)外国相关的立法例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规定并非是固有法的产物,而更多是继受外国立法成果的结果。虽然在这一继受的过程中,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等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国与国经济文化交往的增加,法律的趋同性日益明显,这不仅体现在与经济有关的法律上,而且也体现在有关身份的立法上。因此,在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时通过借鉴外国法的具体规定,不仅可以节约立法成本,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以下是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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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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