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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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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45:31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而言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与普通的夫妻财产制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必须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其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因而这一财产制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当事人必须遵从;其三,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之下,夫妻财产关系一律按分别财产制的原理解决。下面就这一财产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设想谈点看法。
  
一、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规定,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规定了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一种,而无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究其原因,既有夫妻财产制立法不完善之故,也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尚缺乏其存在的环境有关。就夫妻财产立法的不完善性而言,在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是非常简略的,普通财产制中有关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仅存在条文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缺陷,而且一项财产制所应规范的相关内容都严重缺失。所以,在2001年4月新修订的现行《婚姻法》中,只关注了对原立法不足之处的拾遗补缺,而没能通盘考虑,从整体上来设计夫妻财产制度。从现实的需求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制定时的立法背景是计划经济时代。在这一时期,人们的收入有限,财产种类单一,用于家庭生活后已所剩无几,因而法律需要调整的财产关系简单、明了,作为现实需求体现的立法规范也就相应比较简洁、原则。而修订新《婚姻法》时,虽然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夫妻财产种类增多、来源复杂,但因对现实的需求考虑不足,因而只注重了对现存财产关系的确认,而忽视了对未来财产关系的前瞻。所以,当社会现实已提出了立法的需求时,立法的步伐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有关夫妻财产的制度设计应紧扣社会现实的需求,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从我国现实的情况考虑,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中增加有关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理由如下:
  1.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夫妻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财产权利的需求看,已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从财产的来源看,已由单纯的工资性收入转变为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预期利益等部分;从财产的获得方式看,既有按传统的支付方式购买所得,也有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得到。……与这一变化趋势相适应,我国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上也应在修改完善普通的夫妻财产制的同时,增设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同样,家庭、个人财富的增加也需要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而市场既可以给人们带来无尽的收益,也可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当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通过参与市场行为,进行投资理财以获取财富的同时,面临的市场风险也相应增加。当这种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时,也就是出现了一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时,现行《婚姻法》所设立的在一般情况下所适用的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已不足以应对这种非常态的现实,这时就需要设立非常的财产制来调整夫妻的财产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财产安全保障中的正义价值和交易保护中的秩序价值的共同要求。”
  2.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需要。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效力的直接体现。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除了在人身方面发生密切联系外,在财产方面也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双方既可以共享因婚姻而产生的各种财产利益,也需要分担因婚姻而发生的各种财产义务。如在共同财产制之下,无论双方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而无论双方选择哪一种财产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都拥有日常家事的代理权,在这一权限范围内,一方所为的行为其效力自然也及于另一方,彼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双方又都需要履行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等等。在一般的情况下,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已足以调整彼此之间的这一系列财产关系并维护其利益。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夫妻一方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出现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危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时,如一方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私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挥霍浪费家庭财产、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等,而另一方尚无离婚的意愿,此时,法律应采取何种方式既有效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妥善保护其财产利益呢?很显然,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只有通过设立一种特殊的制度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这种制度就是非常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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