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综治引入警示连续两次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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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0-27 11:37:59 |
法制网讯 记者韩萍 青海省乐都县近日制订下发《乐都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制度》,对在综治工作中被警示的情形及实施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制度》规定,被警示的情形有:年度综治考核中考核成
绩明显落后或发生可防性侵财刑事案件年度增幅达到40%以上的;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和不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处置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全县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影响全县稳定的社会治安问题,情况比较严重,尚不够一票否决的;在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在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名列全县乡(镇)、单位后三位的;对“平安乐都”建设重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未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或综治委安排的“平安乐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等专项任务之一的。 该制度由县综治委负责行使权力。对应当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的乡(镇)、单位,由县综治办征得综治五部委(局)同意后,作出警示决定,并以县综治委名义下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示通知书》,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由综治五部委(局)联合对被警示乡(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被警示乡(镇)、单位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内,要向县综治委报告整改计划,半年内书面报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凡连续两次被县综治委给予警示的乡(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
责任编辑: |
李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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