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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规制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1-11 16:24:21
 

 樊明  

    [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而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入手
,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规制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探讨,提出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公务员制度和监督制度;同时,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建立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法律规制


    一、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只是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但是,立法上的模糊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的滞后。事实上,伴随着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行政不作为理论的研究也日益完善和充实。
    从理论层面上说,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有十几种观点之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可能履行拥有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1]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2]也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下了不同的定义,或从法定职责出发,或从内容、程序或行为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出发,或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界定行政不作为等。总之,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的违法状态。依此定义,“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不作为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行政主体的行政作为义务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该义务是作为义务,即行政主体在法律上被期待为一定的行为;二是该作为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作为义务,既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即不做法律所期待的行为,也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实现,即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于后者,应以作为行为违法来认定。
    第三,行政主体没有履行的作为义务是指程序上的作为义务。如果行政主体已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义务,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或做出了一定的处分、命令,即使该行为在实体上是违法的,例如错误地认定事实、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等,也不能认为是行政不作为,而应以作为行为违法来认定。
    第四,行政不作为是基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具有违法的性质。行政不作为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状态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后者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所必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是对行政不作为全部特征的概括,使之特定化、体系化。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应包括两个层次的要件:一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二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特殊要件。在此要探讨和分析的是行政不作为的特殊要件。[4]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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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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