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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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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1-6 14:35:51

孙佑海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有两件值得重视的大事,一是国务院通过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二是财政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该文件连同此前已经公布的八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规章,紧密配合今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构成了一个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有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总体来看,本法体现了以下三项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规制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根据上述原则,本法规定了以下重要制度和措施:

  1.发展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营造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有效措施。该法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通常都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本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规定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目标编制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先有目标,后有规划,从而明确了编制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落实中长期目标,使规划成为总量目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和全额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使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领域之一。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

  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该法规定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按照法律规定的定价原则,上网电价水平主要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发展适时调整。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需要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为此,该法规定:电网企业依照规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4、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肯定了我国多年来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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