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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之不同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3-14 10:20:41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受理后先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定申请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等,如果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则予以受理,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满足,则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鉴于行政诉讼不同是于民事诉讼的原则、特点、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学点将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混淆,法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两者的区别,虽然它们都具有否定相对人要求的意思,但不作为是程序不为,否定性作为是实体不作为。并探求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起诉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官应予准许;如果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并不存在,起诉无事实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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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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