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结案的方式。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目前协调结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审裁定准予撤诉
目前裁定准予撤诉是协调案件最常用的也是唯一有法律根据的结案方式(行政赔偿可制作调解书除外)。行政机关与原告协调后达成和解意见或行政裁决案件所涉及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还有一些社会影响大、矛盾尖锐的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不佳,法院通过协调解决纠纷后,说服原告撤诉的,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笔者认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中应当对协调的内容予以确认,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还应当作出说明,作为纠纷已经解决,准予原告撤诉的理由体现出来。
2、二审时协调结案的方式
(1)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时通过协调上诉人达到目的,申请撤回上诉,这是二审时合法的协调结案方式。裁定中应当载明协调的内容。(2)协调结果需改变一审裁判,在二审裁判中确认协调结果,同时对一审作出改判。(3)对一审原告胜诉,上诉人在二审中通过协调达到诉讼目的,而一审原告的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原告同意撤回起诉的,二审以采取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予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笔者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结案方式,根据协调笔录或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和解协议,制作格式化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这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
参考书目:
【1】刘伟光 :《试论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福建法学》网络版,2003年8月31日。
【2】叶德武、汪本雄、黄金波、肖杰著“行政诉讼协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0月16日。
【3】刘国海:“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9月26日。
【4】冯其江著“行政审判调解之运作与检讨”, 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月5日。
【5】王彦著“调解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4年第2集(总第10集)。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