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正文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1-26 16:47:45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  

责任编辑: 
阿丹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