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1-8 14:41:40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责任编辑: 
佚名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信访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