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正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新闻来源;
中国普法网 发表日期: 2007-5-3 12:20:52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 
乔培育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