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正文
电影管理条例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0-27 11:55:59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7  8  

责任编辑: 
杨得领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信访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