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文
新闻来源;
人民日报 发表日期: 2006-12-3 11:45:22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责任编辑: 
韩遥遥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