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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歧视外地人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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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10-27 16:43:58
  收到一审败诉的结果后还不“消停”,李召平这名“外地人”又把中国网通集团北京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推上了二审法院的被告席———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外地人”诉北京网通合同纠纷案。

  和一审中相对缓和的气氛相比
,此次上诉人、被上诉人针对收取500元押金的法律依据、押金作为担保后能否拆封使用这两个焦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上诉人李召平认为,北京网通收取押金仅仅是口头行为,并无任何书面化的制度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曾在一审时出示新《北京固定电话入网合同》,其中有明文规定:“电信运营商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的,用户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上诉人认为,新合同文本开始启用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而我和北京网通签订的固话使用合同是在2005年的7月,难道这个新合同文本还有溯及力,所以能让被告在一审时当作法律依据使用?”

  此时,被上诉人又称,网通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里的“自愿原则”。上诉人立即反驳:“自愿原则是在合法前提下,而如果合同或相应条款违法,那自然无效!”

  针对北京网通提出的“押金是收取的装机保证金,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是质押的特殊方式”,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种类物(包括货币)在特定化而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后,债权人不得开封使用。于是他当庭提出要求:查看一下自己交纳的特定化500元押金(货币编号不能变)。

  被上诉人没有正面答复此要求,而是称“种类物可以更换”。上诉人表示:“种类物被特定化以后就不能更换拆封,如果更换,就证明北京网通使了这笔钱!”

  根据这两个交锋热点,法官随即向被上诉人提出了“北京网通如何处置收取的押金”问题,被上诉人的答复是“没有规定”,随后又表示,对于外地来京并拥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人群,网通“正在研究给予相应的待遇问题,但具体内容以及实施时间还不能确定”。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新闻回放

  2005年7月,李召平向中国网通北京市通信公司通州营业部提出固定电话安装申请,而根据北京网通的规定,外地人安装固定电话要交纳500元押金。李召平认为,他在北京有固定房产,又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网通此举有歧视外地人之嫌,遂于今年1月中旬,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4月中旬,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网通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要求判决押金条款无效并返还500元押金的诉求。

责任编辑: 
徐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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