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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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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2 11:12:23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多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和社会各界多次提出制定监督法的建议,希望通过立法来保障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近些年来,各级人大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应当充分肯定。 
  监督法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从九届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4次审议制定出来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 
  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中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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