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地方的环保局长,应该是尽心尽责保护生态环境的群众利益代表。可据新华社近日报道,山西省大同市的两级环保局两位副局长面对长年制造污染的企业,不是正视问题、采取措施,而是替企业掩饰,为自己开脱。
这两位环保副局长,一位说自己“到任不久,情况不清楚”,一位说“企业是试生产,仅仅生产了10多天。”新华社的报道分析认为, 这些话“暴露了他们思想上的奇怪逻辑:其一,环保局领导不一定要掌握具体企业的排污情况;其二,污染问题要看到才算,看不到就没有。有如此思维逻辑,原因其实很简单:作为环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替违法者开脱就是为自己执法中的失察、失职行为开脱。他们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职责,而是不知道应该怎样履行职责、怎么做才算称职。局长尚且如此,下属们的行为如何规范?环保形势怎能不严峻?”
应该说,“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并非是个别现象,也时常见诸报端。譬如,去年被媒体曝光的某地环保局长成为污染企业“代言人”的事件就属于此类现象。这一现象发生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大污染事故频发的社会背景下,更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这再次说明:我们不是缺少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是这些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环保法甚至正在沦为强制力约束力都较低的“软法”;由于种种原因,环保执法在许多地方业已陷入了某种令人无可奈何的困局——说起来“高度重视”,做起来却轻描淡写甚至无足轻重,可执行可不执行。所谓的“高度重视却又难以落实”就是对这种执法困局的形象描述。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15部自然资源法;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件各地环境规章。但是,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而最近8年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3起。有评论就说:“面对层出不穷的环保违法事件,我们听得最多的就是一个‘罚’字,却鲜见有关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置。不管多大的事故,最终还是一罚了之。”不仅如此,“违法者受不到惩处,却能从污染环境的杀鸡取卵般的发展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守法者因治理环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在经济上吃了亏。从而导致了‘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的现象。”
一个事关碧水蓝天和子孙后代生存权利的法律被“亵渎”到如此程度,一个肩负执法和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领导背离操守“堕落”成“为污染掩饰开脱”的角色,自然发人深思。而这样的深思,一方面当然应当聚焦于上述“软法”状况和执法困局的成因之上,另一方面当然应该集中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之上。
就第一个方面来说,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无疑是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上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根本原因。而作为环保法律的主要执行者,环保局充其量不过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已,其执法行为只能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经济发展”大局,特别是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相冲突的时候,更当如此。这中间曾有一个比较极端的事例就是,青海省某地环保局负责人在招商引资中竟然亲自出面把高污染项目引进本地。
就第二个方面来说,在当前的政治体制和权力分配格局下,要想走出执法困局,仅靠不定期的“环保风暴”作用终究是有限的,必须痛下决心强化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环保责任问责制度,对那些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而导致的污染事件,严格追究有关官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土地和环境都是我们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应该像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一样,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对环境污染的制造者“绝不手软”,首要的是必须给各级地方政府套上更为严格的环保问责“紧箍咒”。否则,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有消息说,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北京表示,我国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而就在最近,环境监测失职渎职犯罪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则出台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
希望“环保局长为污染掩饰开脱”类似的现象越来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