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酝酿、讨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任务落在选举委员会的身上。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新增加的。一些地方反映,过去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过于简单,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建议增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效果不错。因此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介绍代表候选人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三)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从以往的选举实践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有的还增加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并尊重选民的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由上级硬性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确保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进行预选比较困难,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没有预选程序,在对代表候选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选区,不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为了使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产生矛盾,2004年修改选举法,重新规定了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次确定的预选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至于预选的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各地可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