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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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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周末 发表日期: 2008-2-22 16:52:55

犯罪利害考

———于志刚《论犯罪的价值》介读

黄京平

  近日,阅读于志刚教授所著《论犯罪的价值》,颇有感触。该书具有相当的理论开创性,学术价值丰厚。
  该书作者基于跨学科的知识优势和敏锐眼光,注意到犯罪学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的产生和形成有着相当明显的经济学基础:要么是由于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和“剩余价值论”中有关“马克思观点”的误解,要么深受当代精英经济学家有关“腐败有益论”的经济学观点的影响。客观地讲,有着明显经济学痕迹的“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已经对法学理论、法律实践有所误导,影响过于消极。因此,对于经济学中的“腐败有益论”加以系统的、正本清源式的反思,无疑是对“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予以科学批判的逻辑前提。基于此,《论犯罪的价值》独到而巧妙地以“为几度蒙冤的马克思辩护”为切入点,对于法学界长期误解、错解、误引、误传的所谓马克思经典学说予以澄清,从国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关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某些观点的长期误解入手,对于“犯罪促进生产力”、“犯罪助动社会变革”的观点、经济学中“腐败有益论”的理论、社会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有益论”的学说予以科学批判,进而对善与恶斗争的本质、犯罪本质和犯罪价值等问题进行哲学思索,全面论证了一定时期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以及社会对于犯罪的自我净化能力等问题。全书以经济学分析为基点,兼从社会学、哲学和犯罪学角度对犯罪的价值加以系统研究,并最终形成了自成体系的研究结论:犯罪是一种社会必然现象,只有负价值而不可能有正面功能;犯罪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防控体系于对抗中发展,其中任何一方的发展都是对社会资源的耗费;犯罪是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犯罪是不会自行消亡也不会被消灭的;应当充分重视社会对于犯罪的自我净化和包容能力,过度利用刑法规范等“人造制度”干预社会和打击犯罪,可能弊大于利。
  在《论犯罪的价值》一书中,作者以严谨的学风,长于考据,对于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地梳理。针对“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的理论基础,作者经过透彻地分析明确指出:无论是经济学中的“腐败有益论”,还是社会学、哲学、犯罪学领域的“犯罪有益论”,其出发点和结论都存在着内在矛盾,存在着对马克思、恩格斯、迪尔凯姆等经典作家真实观点的误解。作者基于对经典作家的真实犯罪观及其理论脉络、形成背景的全面梳理,基于对“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的形成脉络和理论基础予以细致入微地解析,形成对“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诸多学说的系统批判和科学清理。所得结论,对于澄清理论混乱,正确发展学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细读此书,较为深刻的感受是,作者对学术问题的执着态度、钻研精神。例如,作者对于“犯罪有益论”者经常错误理解和随意使用的“张力”一词的真实含义的考证,就从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视角作了深入考据乃至于历史考察,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值得提倡。
  细读此书,还可以发现,作者在著述中体现出的“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研究进程和学术态度。应当说,该书是一部学科跨度宽、知识含量大、批判性精神强的著作,对于年青学者的理论驾驭能力是一个挑战。全书洋洋50余万言,以多学科视角对诸多跨领域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反映了作者知难而上的学术勇气,勇于钻研、敢于质疑的批判精神,及其长期以来形成的小题大做的学术习惯和学术能力。
  我一直认为,刑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相同依然讲求厚积而薄发。刑法理论的积淀及整体层次的提高往往不是短时间能做到的,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学术研究切忌急躁情绪和急功近利,青年学者更需要牢记“板凳须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客观地讲,法学研究需要长期的训练和不懈的苦功,以知识积累、智性磨炼、方法运用、素质养成、观察能力、态度定位等为内容的基本功训练,是一个学者终身的功课。这正是“功夫在诗外”的当然解读。元代程端礼指出,“读书如销铜,聚铜入炉,大鞴煽之,不销不止,极用费力。作文如铸器,铜既销矣,随模铸器,一冶即成,只要识模,全不费力。所谓劳于读书,逸于作文者此也”(程端礼《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年轻学者只有勤于积累,劳于读书,才能逸于作文,于无意间成就学问。学术研究必须有所经历、有所付出、有所积累,学术积淀才会厚重,由此而成的学术喷发才能显现浑厚感,如同雪融汇流,虽平静但却深沉,没有奔腾咆哮的急张,没有怒发冲冠的悍然,却有慢条斯理、缓然释放之状的静水流深。真心地希望年轻学者能够在学术研究中作到“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惟有如此,才能在经过长期思索和积淀之后形成精品成果,才会言之有物,才会有所创新,也才会真实显示深厚的学术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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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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