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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教授新著《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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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周末 发表日期: 2008-2-22 16:36:47

  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的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法治要求法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规则要透明,要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规则不能追溯既往等等。这些都是公认的基本正义,也可以说是人类长期历史形成的属于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准则。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这些公认的基本正义首先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么一套建立在公认正义基础之上的法律(所谓“善法”)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执法。执法问题的核心是司法独立。当然执法不只是法官的事情,还牵涉到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这个“民间社会”力量,是政府和个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人们按自由结社原则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此外,大众传媒也担负着监督规则执行的责任。

法治与公平

  保持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且,贫富悬殊的确是目前我们社会中违反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原则的一个严重问题。要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不公平的根源来自哪里,才能对症下药。收入不平等有两个可能的来源:一个是机会的不平等,一个是结果的不平等,照我看,目前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主要来自机会的不平等。

  市场经济中因为能力、财产等等不同造成富裕程度有差别,这个问题也要妥善处理,但是孰轻孰重必须分清楚。这个问题不弄清楚,事情就会搞乱、搞糟。比如有人说,现在不应当强调效率优先了,应当以公平为主。这种说法就把两种不平等混为一谈,而且把主要的矛头对准了结果的不平等。这是有问题的。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提高在许多情况下有负相关关系,比如平均主义的分配就会损害效率。但现在收入差别悬殊的主要原因是机会不平等。增进机会平等和提高效率方向是相同的,而不是相反的。

  混同两种不平等,把矛头主要指向结果不平等的最大问题,是把“反腐”和“反富”混为一谈。矛头不是指向贪官和“红顶商人”,而是指向中等收入阶层,如医生、教授、国企高管、中小企业主等,鼓动弱势群体“向富人开炮”。这“腐”和“富”之间容易混同,但是领导和传媒的责任正在于帮助大众分清二者,懂得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好像集中注意的是结果的不平等,于是主要的措施就是限制所谓“高收人群体”如国企经理人员的薪酬,对它们加强税收监管和征高额税收等等。这种说法和做法不但没有抓住要点,在政治上也是错误的,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贫富悬殊,是腐败、是用权力换取收入,即权力寻租造成的。

  内地一个大学校长告诉我,在那边最腐败的是卖矿,不大的官员卖一个小煤矿的采矿权,他和他的亲戚朋友就可以净赚一两千万。现在买官卖官这么猖獗,就是因为权力有价。什么地方政府官员拥有资源支配权力,就在什么地方造成了寻租环境,什么地方就是腐败的温床。贫富差距就会因此而扩大。如果制止不了权力腐败,限制所谓”高收人群体“的薪金等做法都是舍本逐末。

建立健全法治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草案要让公众参与讨论。第二,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现在有不少机关都把法规当成自己的私有信息,外人都不知道有哪些有关的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于是不法官员便能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能生效的法律。第三,要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比如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只能管法律颁布以后的行为,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否则行为主体也就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行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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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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