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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审前羁押监管中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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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发表日期: 2007-10-29 15:48:48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王静

  随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理念深入人心,对侦讯和刑罚执行过程中酷刑遏制理论的探讨和司法实践的努力,让酷刑渐渐离我们远去。
  欣喜之余,我们恍然发现酷刑遏制进程中还存在一个极易被忽视的角落——审前羁押监管过程中的酷刑遏制。
  在我们对各地办案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访谈的过程中,起初一直围绕着检警机关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的酷刑现状和遏制问题展开,随着对侦讯过程中酷刑遏制迷雾的层层拨开,我们看到了审前羁押监管中依然存在的酷刑阴影,并再一次意识到酷刑遏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目前我国审前羁押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出现混合关押和看管人员不作为导致被关押人员之间“以强凌弱”。
  目前我国各地区因看守所条件有限和管理不善导致的混合关押的现象仍然存在,长期羁押于看守所的重刑犯罪嫌疑人或是苦恼于判决遥遥无期或是感觉自己必死无疑,内心的狂躁和时刻可能爆发的报复心理对他周围的所有人来讲都是危险的。轻刑犯罪嫌疑人初入监所的恐惧和无所适从恰好迎合了重刑犯罪嫌疑人这种发泄的需要。
  如此一来,纵使重刑犯罪嫌疑人身负戒具仍不能避免他们对周围轻刑犯罪嫌疑人的暴力侵害和人格侮辱。监管人员对这种现象的不作为行为和冷漠态度是在默许看守所关押人员之间的“弱肉强食”,并使这一“潜规则”引导下的酷刑出现。
  第二,监管人员在有罪推定理念指引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罚。
  看守所监管人员在长期执业过程极易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观臆断,部分法制落后地区看守所的监管人员还承袭着落后的监管模式。人权保障执法理念的缺失和先入为主的职业判断让看守所监管人员的监管形成了“路径依赖”。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对犯罪嫌疑人的歧视,促使监管人员在监管中对犯罪嫌疑人恐吓、威胁、直接或变向的体罚。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践踏。面对如此困境和无奈,着实让法律人发自肺腑的呼喊:遏制审前羁押监管中的酷刑现象,实现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我们责无旁贷。
  在我国,经济和法治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执法和司法水平的差异一直是困扰着法学理论界的难题,这使得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往往顾此失彼,法律应有的统一性要求不允许我们根据每一个地区的不同法治现状“量体裁衣”。针对审前羁押监管中的酷刑遏制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严格的统一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现状逐步推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人权保障和酷刑遏制理念的宣导。任何理念的形成和贯彻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首先要能认知和认可这种理念,然后才能将其正确的运用到实践中。审前羁押过程中酷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人员人权保障和酷刑遏制执法观念的缺失以及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的。因此,通过对监管人员进行执法合法化培训、对犯罪嫌疑人中进行访谈式权利告知、在看守所张贴和广播酷刑遏制宣传资料等宣到方式逐步强化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和酷刑遏制理念,实属紧迫而必要。
  其次,建立科学的看守所监管模式。严格实行分监关押,按照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的种类和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类,实现重刑犯与轻刑犯的分离。关押中遇到犯罪嫌疑人人身权遭受其他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监管场所,并对侵犯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特殊监管并及时惩处,以儆效尤。同时,羁押监管中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健康,建立体系化的心理咨询服务系统,通过培训、访谈等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要定期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实行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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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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