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学研究>>刑事法学>>正文
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1-6 14:38:14

    (二)认识活动说

    把侦查界定为一种认识活动,并强调其科学属性,这是我国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的一种通说。“侦查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8] ,“是人们对于已发生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9] 。因而,与普通的科学认识活动一样,侦查也需要以科学认识论、方法论为指导,并注重对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技手段的运用。所不同的是,侦查认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不可能重演的案件事实,所以具有回溯性、间接性、假说性等特点[10] 。它类似于对历史事件的认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来探究未知事实。因而,在思维方法上,它和科学探索一样,遵循着一种“提出假说——进行验证——得出结论”的路径。正如拉·别尔金在《刑事侦察学随笔》所说:“侦查工作的逻辑程序如下:获得原始证据——建立推论——根据推论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结论。”[11]  “认识说”,实际上是把侦查视为一种具有自然科学属性的科学探索活动,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

    “认识说”,揭示了侦查的科学属性,为侦查科学化、科技化开辟了道路。现代侦查学自诞生以来,广泛吸收和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及自然科学技术成果,日益发展为一门技术性应用科学[12] ,就与这种观念密切相关。但“认识说”也有其问题,它强调了侦查活动的科学性,却忽略了侦查认识与一般科学认识之间的重大区别:其一,在认识对象上,侦查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不能重演的事件;其二,在规则上,它不仅要遵循逻辑、经验和思维规律,更要接受法律程序与规则的约束;其三,在时间上,它不允许无限期反复进行,而是有期间、时限的限制;其四,在格局上,它是在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其间充满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的活力对抗。更重要的是,“认识说”把探求事实真相作为侦查的惟一追求和绝对目标,而忽视了对其他重要价值的维护与实现,极易导致轻视法律、漠视人权的倾向。

    (三)执法活动说

    随着法治的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侦查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一种“专政活动”或“认识活动”,在其本质上,更是一种实施法律的“执法活动”。这一点,已为中外学者广泛认同,如一位法国学者曾指出:“尽管查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但却不能为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任何手段(方法)。就司法的尊严及其应当得到的尊重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不可为了寻找证据而采用任何有损于文明之基本价值的手段。”[13] 我国学者也认为:“刑事诉讼对事实的探求不仅要受到时间、空间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而且要受到人类必须尊重的其他价值的牵制,即真实的发现必须在体现多种法律价值的程序法的约束之下。”[14]  因而,侦查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接受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的约束,并最终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

    对侦查法律属性的揭示,是侦查属性认识的一大飞跃,也是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前提。人们开始意识到,在实行法治的大背景下,无论是作为“专政活动”或者“认识活动”,侦查都必须接受法治的约束,从而最终体现为一种实施法律的“执法活动”。它“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包含着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选择和实现过程。”[15] “它不仅要考虑客观事实真相是什么的问题。也要回答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不公平、非正义,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诚信,什么是不诚信等问题”。[16]  根据“执法说”,侦查并非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有鲜明的价值色彩,追求并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想的法律活动。由此,带来了侦查价值观、侦查目的观的重大突破与转型。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 
阿芬
  相关新闻 

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方略之我见
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中美少年审判判决制度的差异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附贝克尔\科斯的评论) 
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质疑 
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宪治与主权》序言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