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学研究>>刑事法学>>正文
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新闻来源;
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8-3-1 10:55:18

  3、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主体。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为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5] 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公共管理权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公共管理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是否包括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探讨对于理清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看,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是交叉关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受贿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为二者是全异关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受贿的主体不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刑事政策层面看,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是作为反公职腐败的重点提出的,因而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这有利于商业贿赂治理过程中各方的统筹、协调。从司法实践看,见诸媒体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受贿主体相当一部分是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良好的法律和将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是法治的要件。法治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其最终形态也必然是法律的实施,因此必须重视法律实施的重要样态——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执行较高层次刑事政策的必然物质结果。刑法理论来源于司法实践,也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确定应充分尊重司法实践,因而商业受贿的主体不仅包括其他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标准 

  (一)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界分的原则 

  1、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针对商业贿赂行为发展到不能容忍阶段的现实而提出的原则、方针或具体措施。作为刑事政策保障的刑事法治是尊重基本道德权利的正义要求。 [6]刑事法治的正义性是以尊重基本道德权利为基础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对基本道德权利的尊重有特殊意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特征,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为刑事法治厘定了界限要求:刑事法治要保障安定有序的局面以确保经济活力的充沛。这就要求在集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下,以刑事法治确保秩序的维护,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稳定的环境,最终实现保障经济自由的目的。商业贿赂惩治过程中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既要注重刑事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也要防止刑罚的严厉性对于商业活动统得过死,不必要的增加商业活动管理的成本。这就要求既要重视刑法的保障性,又要符合刑法的谦抑性,防止不必要的扩大犯罪圈,最终实现经济稳定、高效的发展。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应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7] “宽严”必须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而不能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离。 [8] 在界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符合商业贿赂犯罪具体罪名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不符合其犯罪构成的行为,如果符合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条件则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抑或违法的标准应与当下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与正在进行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和背景相结合。例如,对于一些领域和行业中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办案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责任编辑: 
秦丹丹
  相关新闻 

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
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
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
经济法的反就业歧视机理及其制度选择
论清官文化对我国宪政文化产生与发展的阻碍
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警惕审前羁押监管中的酷刑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
叶卫平: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
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方略之我见
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中美少年审判判决制度的差异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附贝克尔\科斯的评论)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