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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与防控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3-14 10:12:41

    (四)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犯罪手段繁多而且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的情况。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学者指出:商业贿赂犯罪通常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中,除非双方反目或者有其他的意图,否则案发率不高,由于多属暗箱操作,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化,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①。另外,目前商业贿赂犯罪中单位犯罪呈增多趋势,一些单位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不惜重金行贿。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就目前此类犯罪的发展现状来分析,直接用现金收买他人的手段日趋减少,大多行为人改之以间接模式,行贿人、受贿人各自开设关联公司进行操作,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露痕迹。

    (五)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相关性。行贿人为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疏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而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者往往属于掌权人物,极易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消极心理,同时涉及贪污、挪用、私分等犯罪行为②。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损害了国家、公众和个人利益、孳生了贪污腐败、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危害了社会稳定。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应该依法进行有效治理和清除,积极寻求打击、治理和预防对策,以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根治商业贿赂,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执法、从国内到国外的全方位反商业贿赂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建设,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曝光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警示教育。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一些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贯彻行业处罚,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是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不够详细、明确。因此,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规定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统一主管部门,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明确“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好处”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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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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