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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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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3-14 10:12:41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立明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一词也频频出现在媒体、报刊、杂志上,成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系统等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商业贿赂犯罪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经济犯罪,我国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说明商业贿赂犯罪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程度。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以及如何防控和治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中员以财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十分突出,所占比例极大。一是领导干部商业受贿突出,商业贿赂犯罪虽然属于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不属于贿赂渎职犯罪类型,但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很多,在国家机构执行公务国家工作人员除进行公务贿赂犯罪外也会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二是“四九”、“五九”现象突出,有的干部因接近五十岁,临近退位,有的快要退休,感到劳碌了一辈子,现在两袖空空,充满失落感,产生了补偿心理,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机捞一把,这也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二)顶风作案现象严重,犯罪数额大,后果严重。一是在反腐斗争中顶风作案,商业贿赂犯罪边打边犯,并且“前腐后继”现象严重,前任领导或者负责人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后新任或者新来的人员继续、重新实施同类犯罪行为;二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看,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频发,受贿者占有欲望强烈,来者不拒,行贿者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出手很“重”,如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使一批掌握重权者纷纷落马。

    (三)商业贿赂犯罪发生领域、行业相对集中,并有广泛化的趋势。从全国来看,各地区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烟草营销、土地开发、交通设施建设与改造等领域,并且发生行业相对集中,窝案串案突出。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些干部以同一类职务便利、同一形式、同一内容收受贿赂,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另一个。”而且犯罪领域广泛化,过去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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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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