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00元。这实际上是该伐区范围的人工林木皆伐整体转让,价款一次包定,双方都不因该伐区林木蓄积、材积的调查设计数和实际砍伐数的多少而提出异议。事实上,案发后双方也没有就该伐区范围内的林木价款问题发生过任何纠纷,林权单位也就没有为此遭受任何损失。
森林资源也没有因此遭受到重大破坏。
由于实际采伐量大大超过了采伐许可证的数额,从形式上看,超过部分成了无证采伐、滥伐,这就是危害后果,似乎这就是定罪的基础。但是如果透过本案的现象看本质则会得出不同结论:(1)该伐区红线已划定,四至已明确,所作伐区调查设计没有超出该范围,计算的面积也是准确的;(2)《森林法》规定,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该片树林是规范的人工用材林,且系树龄已到的成熟林,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皆伐”;(3)该片林木既然批准的是皆伐,那么不管该片林的蓄积、材积是多少都会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当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该年度必须有采伐指标。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以县为单位制定和控制年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该法还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而本案所在的某县当年的采伐限额尚有蓄积7928立方米的节余,即使减去因两被告人失职少报的473立方米,仍有大量节余,不会出现超年采伐限额采伐的结果。
正因为此,该县林业主管部门表示,当时如果是据实申报,也会全额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这样,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结论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当然,如果该县当年已经没有了采伐指标的节余,则另当别论。但是,在分析认定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坚持从客观现实出发,坚持实事求是,要善于发现事物的本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两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扰乱了森林管理秩序,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到相应的谴责。但对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谴责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相对应地采取分层次的、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道德的、行政纪律的、经济的、刑罚的等。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构成玩忽职守罪所需要的刑法意义上的实害,是不宜利用刑法来进行评价与谴责的。二审法院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危害结果的实害性的客观标准,准确判断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严格把握定罪的规格和标准,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作出了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