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优秀地市“长安杯”的决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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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0-27 11:49:17 |
| 自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两个《决定》和各项决策部署,重视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呈现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一些集体和地市连续多次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地市,为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对连续三届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地市的湖北省应城市等27个集体和地市授予“长安杯”。希望这些集体和地市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开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名单
先进集体 湖北省应城市 海南省文昌市 贵州省平坝县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江孜县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优秀地市 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和平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山西省晋城市 山西省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辽源市 江苏省苏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赣州市 江西省新余市 山东省烟台市 湖南省株洲市 广东省中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遵义市 甘肃省天水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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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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