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入宪更待法律全副武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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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2-8 16:29:45 |
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设定对财产权的救济。尤其是增加在关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的内容。无救济即无权利。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建立合宪审查机制,其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否则,将极不利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但其他法律法规乃至一些规章就可以对财产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财产权是一项完全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财产权或者公民个体归属于不同的企业就受到不同的对待。对这些企业的不平等保护,其实质是对公民个体的不平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区分为三种,构成了一个明显的关于财产权的差序格局。第73条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之间的级差必然将对各类非公共财产构成权利界限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下产权平等的交易原则,产权平等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面额相同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平等的保护。如此之类,急需修改,以确立对财产的一体保护。
记者谢远东 |
责任编辑: |
杨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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