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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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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1-6 14:09:23

    五、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法规范冲突的情况下,为正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选择应该适用的行政法规范解决行政争议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解决行政规范冲突,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准则和活动依据。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最高法院在《纪要》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法官可以按照法律适用规则直接决定如何取舍和适用的,可以直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无需一概送请有权机关裁决”[17]。但该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并不直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只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主体引导、指向某个正确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适用规则主要有:

    1、层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层级冲突又称为纵向冲突,是指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规范之间因规定的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层级高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纪要》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该《纪要》并列举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11种典型情况,是我们在行政审判中解决规范冲突时适用规则的依据。同时,《纪要》还对法律、法规修改后如何适用下位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层次关系,要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特殊内容以及制定机关、批准机关等具体情形来确定适用规则。

    2、同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同级冲突又称为横向冲突,是指效力等级相同的行政法规范之间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规范适用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最高法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最高法院《纪要》规定了选择适用的6种情形,但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按照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送请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纪要》规定了选择适用的5种情形,对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选择适用的4种情形。至于部门行政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于《纪要》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部门行政规范与地方政府行政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或由提请人民法院审查。但不管如何选择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具有选择适用权,对行政规范具有审查权。(2)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和规范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而对行政规范的选择适用,确要从严掌握,要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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