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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1-6 14:09:23

注释:

  [1] 参见《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争议大,民政部门拒绝执行》,载《北京娱乐信报》2005年7月25日;《强制婚检争端牵出一个法律困局》,载《南方周末》2005年7月28日。

  [2]参见《职务无故遭免除“村官”依法讨公道》,载《行政法论坛》,2001年11月19日。类似的案件还发生在京山县永隆镇卢相台村村委会原主任倪中清身上。参见《京山—“海选”村官依法“要”回职务》,湖北日报社网络报2001年6月7日。

  [3]参看《丢账风波引发行政诉讼》,2001年6月27日《中青报》;《法律冲突引发罢免村委风波》,《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2001年11月17日。

  [4] 参见《小官司引出的大问题》,载《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0日。

  [5]案情见《甘肃:法院废了省人大法规?》,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9月5日。

  [6]孔祥俊著:《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64页。

  [7]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载其所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88页。

  [8]叶必丰:《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法律教育网》,2006年5月20日。

  [9]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

  [1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353页。

  [11]周旺生:《立法法与它的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J],济南:《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12]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

  [13]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3月发布的《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这是指在法律中一般总是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实施规定,这些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等,而这些实施规定又进一步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对解释问题作出规定。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15] 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和内在矛盾》,载于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6]李哲:《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载《国家民商法审判网》,2006年3月24日。

  [17]孔祥俊:《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载《法制日报》,2005年11月23日。

  [18]事前审查是指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关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实质正当性即合宪性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颁布生效后,在其执行和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的正当性审查。参见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

  [19]徐志群:《论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监督机制》[J],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20]马怀德:《<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 “红头文件”也能告》,载《人民网》,2004年09月17日。

  [21] 参见[韩]赵龙镐:《韩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改革》,东亚第五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11月,名古屋)。

  [22]课予义务诉讼是公民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诉讼,主要包括不作为诉讼和拒绝作为诉讼两种情形。课予义务诉讼的最终判决关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因而法院必须审慎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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