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www.chinacourt.org,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⑥涂斌华:《因果关系论》,www.civillaw.com.cn;
⑦王世涛:《行政违约初探》,《行政与法》,2001年第2期
作者单位:
江西省赣南师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