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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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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表日期: 2007-3-14 10:08:20
 
    (七)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宪法写人紧急状态,对提高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水平,使国家在紧急时期不至于出现法治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宪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日益丰富,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四次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使宪法内容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宪法功能的发挥,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宏观方面来说,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以及宪法的修改的指南。我们党和国家一开始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时代的要求,后来又增列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种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时代变革,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其核心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这恰恰是在我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所必须体现和坚持的精神。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应坚持什么方向,以何种模式为标准,在制度上如何操作?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存在。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二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但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到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这就要做到,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宪政理论的发展及宪法内容完善的发展方向
 
    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成就,并成为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1982年宪法实施后通过的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如政治、经济、公民权利等许多方面,但其表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经济制度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五条,其中四条是经济方面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六项内容有三项是经济方面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十三条,其中四条涉及经济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宪法的框架下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新的形势下,经济改革如果不辅以相应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不仅难以深化,而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这种状况,要求我国的宪政理论研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的不同层面将会表现出不同的政治要求,这就需要新的整合机制的建立。因而,社会要求新的基本价值观,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以个人产权维护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正在成为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这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我国今后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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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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