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至上的观念逐步确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因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其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实行法治,必须实行宪政,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上述观念目前已逐步确立。这从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产生过程,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学习宪法的活动中都可以得到体现。
(三)国家机构进一步完善
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席的职权;延长乡镇政权的任职年限;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写入宪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的范围。
(四)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得到确认
经济制度是我国四次宪法修正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强调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了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五)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宪法只对公民的生活资料提供保护,不承认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制度,这里的“其他合法财产”并不包含对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1999年宪法修正案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出发,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结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不仅包括公民合法所有的对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也包括了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在宪法条文中得到明示。
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六)“人权”入宪,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完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一直很重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且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此外,我国还签署和批准加人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人权的概念一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人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首次将人权概念写人党的十五大报告,从而使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此次修宪把“人权” 写人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