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些内容虽然1954年宪法也有规定,但1982年宪法的表述更加科学、全面和严谨。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较之前几部宪法,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宪法内容章节排列问题。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思路。
(三)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几次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首先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我们说1982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并不等于这部宪法将永远不会修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来规定的某些条文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共30条,对有关内容作出了适时修改,补充完善了制定宪法时因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人的内容。修改宪法,我国确立的原则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在修宪的方式上,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四个宪法修正案都充分贯彻了上述精神,做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在社会实践中的统一。通过修宪,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的过程中,认识在逐步深化和更加符合实际,也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宪政理论更加成熟。
二、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宪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在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进行的四次修正内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科学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继承和发展,是中华民族振兴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思想、观点、论断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1997年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分别把它们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行动指南和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1999年和2004年修改宪法时,又分别确立了它们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以此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二)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重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治国方略的转变。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人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已被进一步纳人法制轨道;标志着我们党和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了最佳的选择。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并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其写人宪法。政治文明就是政治活动的文明,政治活动的文明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为标志。因而我们可以说,政治文明的突破口就是法治建设,或者说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