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九讲: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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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诉讼网 |
发表日期: |
2007-2-8 17:26:45 |
1.对于辩诉交易,应当研究自生自发的协商性司法,这是中国本土出现的现象。中国已经出现了辩诉交易的萌芽,但不是辩诉交易。比如,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在轻伤害案件中,让被害人和嫌疑人进行和解,检察官促成和解,让被害人得到高额赔偿。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我国的这种协商性司法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就不是辩诉交易,因为辩诉交易中没有被害人的参与。这种协商性司法,离开被害人的参与就没有生命力,因为只有被害人参与进来形成和解,最后息诉,减少上访、申诉,这才有意义。就诉讼法的价值层面而言,除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诉讼效率之外,还有一个价值——司法和谐。“和谐”就是西方说的“和平”。西方把和平解决争端也作为程序的一种价值,这也就是格里菲斯所说的家庭模式的萌芽。2.对于沉默权的研究,因为沉默权是要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即可。为什么本来是中世纪司空见惯的司法现象在目前的中国屡屡发生?所以,对于刑讯逼供问题,不得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研究刑讯逼供问题,从案例出发、从制度出发,这是从经验事实出发;动不动就提议引进沉默权来解决问题,这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而是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有多少客观性,我不认同其根本没有客观性,但问题在于它有多大程度上的客观性呢?
此为第一点,即永远从经验事实出发展开研究,这是社会科学的第一定律。 第二,发现问题,以问题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大量的现象、大量的经验事实发生了,我们都需要研究吗,我们研究什么?我们研究“问题”。什么叫“问题”?我们做了这么久的研究,却未曾对这两个字做出过解释。接下来讲“问题”的三个构成要素:1.一种反复出现的、得不到理论解释的现象。问题不能是偶然出现的,它要反复出现,有频率,有惯性。例如证人不出庭,中国各级法院的庭审中,证人均不出庭。2.现有的理论无法解释这种现象。如果现有的理论能够解释,那它就不是“问题”而是“难题”,即不是“problem”而是“question”。 3.问题往往指向最前沿的理论。例如,刚才提到的协商性司法。 此为第二点,要有基本的问题意识,从本土的现象中发现和提出问题。 第三,要从问题的分析中提出一般的假设。下面解释两点:什么是假设?怎样才能产生假设? 假设有三个要素:1.假设一定是解释性的而不是评价性的。这个假设是用来解释一种常见的现象、反复发生的现象,尤其是因果关系的假设。社会科学的研究离不开因果关系,因为只有做因果关系的研究,才能够比较深刻地解释一种现象发生的原因。科学只解释what(是什么)、how(怎么样)、why(为什么)。科学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关于解释“是什么”,帕克教授的两大模式,就是解释“是什么”的最经典的作品。他对当时美国的价值判断、美国的思潮和美国人的争论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了两个“是什么”模式,一个是犯罪控制,一个是正当程序,但它并没有更多地解释“为什么”。下面来看“为什么”。“为什么”解释得比较好的作品,目前我们看到的关于法学的不是特别多,但是社会学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最经典的就是迪尔凯姆的《自杀论》,这是社会学的经典文献,是自孔德以来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解释“为什么”并提出理论的经典著作。在迪尔凯姆之前,一般人研究自杀都是个案分析,但是迪尔凯姆的研究却把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时期的自杀现象与社会变迁结合起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把一个本来是个案的现象上升到一般的社会问题。 “应当怎么办”不是我们要考察的。对于将来“怎么办”的比较好的解释,就是提出一个对于未来有一定预测力的假设。2.假设的功能有两个:解释和预测,即解释是什么、为什么和预测未来的发展。有的著作在许多年以后还有生命力,是因为它有比较强的预测能力。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矛盾的解释,在方法论上具有无可替代的贡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既解释了许多现象,又具有很大的预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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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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