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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九讲: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新闻来源;
中国法律诉讼网 发表日期: 2007-2-8 17:26:45
——太过主观——这也是我在阅读大量的其他学科书籍之后得出的对策法学最大的弱点所在。二是和实务的人员接触多了。通过和他们接触,我越发感到,我们没有发现问题而只注重对策。例如案卷移送,目前的难题是引入几个证据可采性规则就能解决的么?我们现在的最大问题是,案卷笔录是包括一审、二审直至死刑复核等判决的基础。开庭成为纯粹的走形式, 那么引入对抗制,引入证据规则,对于庭审的实质改革也就几乎无甚意义可言。不关注中国的问题,大谈制度引进,不是无源之水么?第三,在经过大量的阅读后我发现,能够经得起时间考验,在若干年后还能为人们引用的,一定是以解释为主的东西。这一点的判断是有余地的,我也知道诸如贝卡利亚的著作有着大量的价值判断。但为什么其能成为经典,是因为在他的书中提出了现在人们公认的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大多数的理论命题。类似的还有孟德斯鸠。但大家注意,那是启蒙时代的事情,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学还没有诞生。反观现代,更多的具有强大解释力的著作流传较广,诸如前面提到的帕克教授关于两种模式的文章,到现在还是经典。 
    三 社会科学方法引入的问题 
    这里不是讲具体方法的引入,而是讲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普遍适用的一套思维体系。与其说是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研究的范式。 
    第一,从经验事实出发,展开研究。
     按照香港的经济学家张五常的原话,最蠢的学者是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的学者。一个学术研究进行的前提,是研究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这种经验事实可以包括三种:1.法条。法律条文是一种现象,是一种经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表明立法者已经制定了一套条文来规范这个社会。2.司法中的现象。诸如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案例,大量的超期羁押现象,大量的证人不出庭现象,大量的宣读案卷笔录的现象等,这些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3.某种理论思潮。一种思潮、对于一个问题的学术争论,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完全可以作为经验事实进行研究。
    我在这里要谈一些我个人的观点,可能跟在座的各位同学以及法大的同仁的观点不一致,仅仅是个人的一孔之见,仅供参考。个人认为,以下研究是值得反思的:一.对于辩诉交易的研究。我们完全可以从一个角度来研究辩诉交易,例如作辩诉交易的比较考察。我们完全可以用比较的方法考察辩诉交易在美国是怎么发生的、在英国是否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怎么移植的等诸多方面。这样的比较研究是可以进行的,因为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坚决反对研究辩诉交易在中国是否适用的问题,这种研究很难得出客观的结论。现在果然是两派意见,一派支持,一派反对。类似的研究是一种对策研究。对策研究意味着,如果是把西方的舶来品拿到中国,其结论就注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标准。当一种争论没有标准的时候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此时就不禁怀疑:这种研究能够作出多少科学上的贡献,能够解释什么,能发现什么问题。科学争论是需要拿出证据的,没有证据那就全是主观的价值判断,有些争论之所以到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原因在于这个争论本身的科学性何在值得质疑。 
    二.对于沉默权的研究。我们再举沉默权的例子。关于沉默权,我们应该怎么研究呢?比较法,这是强项,拿资料、拿数据来论证沉默权在西方的发展、现状、趋势,至于沉默权能否在中国适用,这很难做社会科学的研究,同样是因为主观性太强。倘若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则自由主义者肯定主张引进。但是反驳者说,沉默权来到中国对于被告人来说是灾难,根本不是福音。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沉默会招致更严重的刑讯逼供,又或者法庭上如果沉默就被推定为默认了那些笔录。对于一项制度移植到中国来是否适用的问题,很难做社会科学的研究。那么到底应该研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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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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