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九讲: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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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诉讼网 |
发表日期: |
2007-2-8 17:26:45 |
“身份到契约”。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一种归纳的方式。他从法制史纷繁复杂的史料中给它抽取出来,具有革命性的贡献,也使他具有大师级的这样一种地位。但我觉得梅因的论断是否更多受私法的影响,从中获取灵感,我设想,在公法的领域,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进步运动即为从结果到过程——从不择手段单纯追求结果到注重过程的公正,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假如我们这样考察,从大量的案例中提炼理论,才有可能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的结论是,现今的诉讼法,如果在方法论上再不转型的话,就会陷入困境。其结论就是自说自话,没人听了:实务人员不听,理论实践两层皮。我不认为理论家们的理论都应该被实务人员所采用,但我认为理论家们的理论应该让实务人员心服口服。罗丹说,从人们司空见惯的地方发现美。什么是学术?从人们司空见惯的问题上总结出规律,上升到理论。相反,动不动就提引入沉默权等等,很难为实务部门接受。 二 目前的尝试 目前已经有一些法理学学者开始进行了研究。在这里我提出对苏力教授的一些看法。在三年前,我对其观点一点儿也不能接受。我认为那些简直是与我与生俱来的信仰背道而驰。他都是些“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就会使他对当前中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找到合理的解释。最近一段时间,反思一下,对中国法学产生最大冲击力的就是苏力教授。他用西方社会科学的话语系统冲击了我们的研究,给我们提出了方法论上的挑战。我比较关注他论文和著作的前三分之二的部分。每篇论文大体一致,上来就用精妙的语言和方法分析了问题的发生原因。比如最近提出“海瑞定理”,他确实有他的一套。不光关注规则,更关注规则背后的东西,甚至是一些潜规则。分析问题让人感到很深刻。但我不主张读他文章后三分之一的部分,因为其概括起来就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到了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最重要的缺点就是,要么把宗教的情怀引入,要么走实用主义,存在的就是好的。我曾和他辩论,刑讯逼供就是存在的,而且90%以上的刑讯不会造成冤假错案,你能说它是合理的么?我概括苏力教授的写作为三点:一,从政治、经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象,说明“为什么”。这里都没有价值判断,用韦伯的话,“价值无涉”。这一点非常重要,即使分析刑讯逼供这样的丑恶现象,要想分析其产生原因,也要做到价值中立;二,他对问题的分析总能提出一个理论,而不是流于类似调查报告的成因分析。要想有此功力,需要长期训练。理论可以并不全面,宁要片面的深刻,不要全面的平庸。三,非常渊博的多学科交叉的知识。提醒同学,千万不要只读法学书,更不可光读刑诉书。公认的比较成熟的三大社会科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它们在方法论上有其相同之处。而法学摇摆于宗教与科学两个终点之间。我不是说法学研究都要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肯定还要有人研究规则,但要想和社会科学界对话,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绕不开的问题就是运用其基本方法研究问题。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点儿体会,我现在的认识是如何形成的。在法大读书十年,从一个完全的从事对策法学的研究到今天有了这些认识——当然这样的认识不一定是正确的。我的“转型”有三大原因。一是到北大之后,发现和海归派们无法对话。印象最深的是,在一次研讨会上我提出改造中国审判方式的几个构想。有人就反问我,“请问你的构想建立的实证基础是什么?你有什么数据?你做试验了么?”——也就是说,我的观点的论证基础和论据是什么,难道只是“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之类的大理论么?这固然是“论据”,但说服力有多少呢?这样的对话进行多了,不由得对自己原来所坚持的研究方式进行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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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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