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九讲: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
|
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诉讼网 |
发表日期: |
2007-2-8 17:26:45 |
——从大的理论前提出发,在具体的情境中推导出一个具体的结论。演绎推理更多是工科的思维,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最多是把国外的原理运用到中国,试问如何作出开拓性的贡献。中国诉讼法学者究竟提出了哪些独特的概念、理论,我们发现少之又少,原因就在于几何解题式的思维方式,工科式的思维,演绎式的推理限制了理论的发展。中国的学者不善于、也不喜欢从问题出发提出假设并加以论证。王力先生曾对他的学生说过作学问的至理格言,非常精辟:真正的学问要想开创,先归纳后演绎。归纳作为逻辑推理的一种方式是从个别到一般,从现实问题出发提出假设,然后验证这个假设使之具有普遍适用力。反过来如果先演绎后归纳,就意味着将西方概念、理论运用到中国情形中来解决问题。请问两者相比较,哪个更容易作出开创性贡献,答案只能是前者。于是我对教科书体例的最后的归纳是:把西方的理论作为大前提,把中国的情况作为个别情境,把解决对策、方案作为结论。我以自己在《刑事诉讼前言问题》中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关系研究为例。研究中国刑诉,处处离不开研究公检法关系。我非常赞赏一篇法学随笔中提到的中国学者研究刑事诉讼必须从空中楼阁的控辩裁关系走向潜规则的公检法关系。在中国庭审制度的背后是公检法的关系,这是背后的潜规则。法学研究中公检法的关系被忽视了,控辩裁的理论被盲目无限地扩大。提倡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控辩裁是西方的话语系统,研究中国问题起关键作用的是公检法关系。我当时基于对中国公检法的关系研究其纵向构造,把它概括为“流水作业”。我发现具有一定生命力的文章总是在解释学上作出一定贡献,它能解释一些现象、一定问题,上升到理论化、标签化,从而具有生命力。我不由得想起美国帕克教授在60年代末在斯坦福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刑事诉讼的两个模式》,70年代初出版了《 刑事制裁的限度》 。现在在西方刑事法学界言必称帕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已经成为基本概念,后来大卫·格里菲斯又提出了“家庭模式”。像今天研究的协商性司法, 格里菲斯 “家庭模式”已经提及,不光是被害人的参与,而且包括刑事和解、少年案件的司法模式。我所要强调的是,为什么帕克在西方具有这么高的学术地位。撇开其他不谈,文章著作的引用率是判断作者影响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从这方面而言帕克教授是成功的,在刑事法学领域是个伟大的思想家。尽管只是模式问题,如今已经为人耳熟能详,但他描述了当时美国社会中的两种思潮并加以模式化,最后上升到理论化、标签化,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帕克从未提起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司法建议、立法对策、解决问题的出路等,他的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大模式表现的都是概括和归纳。引起这么大的学术影响,原因在于帕克的理论解释有超越时空的巨大价值。我们现在谈刑事司法的价值、模式都无法离开帕克提出的范畴。 2、对策法学。我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三期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式的反思》曾提及对策法学问题。曾几何时,对策法学已成为部门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式。立法对策真的能解决现实问题吗?等我们了解中国的问题如此之复杂,我们就会发现问题的解决是很困难的。中国古人有言“知行合一”,但真正做到很难。学者的最大使命在于提供知,提供解释,至于如何行那是政治家的活动。对策法学在国外往往是社会活动家的职业,如英国国会中法律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拟定法律,法律草案通过议员的游说和社会中利益集团的支持争取在国会通过。 中国现在没有专职的立法人员,全国人大不是专职的,立法的重担自然落在法学学者的身上。学者在学术生命最旺盛的时候不去研究、创立自己的理论,而去充当立法者的顾问,这是很可怜的。对策法学不是真正的学术活动,难以作出开创性的理论贡献,从而中国在部门法学领域还缺乏职业的学术研究者。 |
责任编辑: |
杨祥华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