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九讲: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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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诉讼网 |
发表日期: |
2007-2-8 17:26:45 |
主讲人:陈瑞华 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吴宏耀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时间: 2006年4月5日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与诉讼法学的困境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处于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有关一系列的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在理论界很多学者不仅关注西方理论、制度的引入和移植,而且越来越注意在作一些自己开创性的研究。例如樊崇义教授主持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警察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在全国三个地方作了非常好的实验。最近也有很多学者就证据展示问题,取保候审范围的扩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包括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障问题开展研究。一个立法的建议如何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需要进行项目实验看看效果如何。这表明一种悄悄的方法论的变革甚至革命在发生。这种革命可以用三句话来形容:第一、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过去作研究更多的是关注西方的理论,翻译原著,撰写文章进行介绍等。关注西方的理论不是错的,因为中国的制度处于历史性的变迁、引入、移植的动态过程中。但现在我们发现这种研究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可以在诉讼法学尤其是刑诉法学界中找些例子来证明。沉默权问题曾经一度引起极大的关注,当时有很多论文、专著对西方沉默权理论、资料等进行引入、介绍,但目前基本已经销声匿迹了,剩下的只是让我们对西方沉默权的沿革、理论基础上的争论以及像英国等国家沉默权的例外等情形有所了解。当各国的法典、许多原著翻译成中文的时候,我们发现自己的介绍并不必然比原著更全面、精彩,那么我们在沉默权的研究上有哪些可以值得夸耀的理论贡献呢?再往后辩诉交易,大约在三年前辩诉交易成为又一热点,出现了很多专著、论文,这些年又冷了下来。辩诉交易本质上是个舶来品,是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借鉴英美的辩诉交易如意大利1988年引进了辩诉交易,但比较法的研究表明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的实践运作并不理想。对于大陆法系借鉴和移植辩诉交易,个人认为不是大陆法系引进了辩诉交易,毋宁是辩诉交易顺应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法律传统。中国有两个致命的障碍阻止了辩诉交易的引进,一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如此分野导致当事人根本无法行使处分权;二是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严格原则也成为巨大的障碍。刑诉学界最近在关注什么,如律师在场权问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扩大问题,如我本人关注的程序性制裁问题。我说的这些是要说明:目前的研究方法如果不改革,研究就到头了,也就是目前的为移植、为立法服务的研究到头。大家会发现书和文章的出版越来越多,资料越来越多,但作出独特贡献的著作非常罕见。第二方面、目前问题层出不穷,但对于问题的解释缺乏力度。我最近带领博士生等去北京一个中级法院旁听,一个深刻感受的疑问就是证据法,以英美法为标志的证据法,究竟还有多少空间可以引入中国刑事诉讼中?九六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我们试图改革庭前审审查公诉程序,把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把检察官移送案卷的范围限制在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我们一度为引入了意大利式的移送诉讼模式而欢欣鼓舞,因为这种模式使法官减少了预断和偏见,更注重于庭审从而发挥庭审功能。但旁听中我们发现检察官在庭审结束后直接将卷宗移交法官,这样的一幕令人感受到庭前公诉审查改革不过是使移送卷宗从庭前移送到庭后移送,法官在庭后依然逐字逐句阅读卷宗并主要据此作出裁判。从现象透出问题,我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改革的意图是使法官减少阅卷的范围,现在的效果是法官庭前不审阅卷宗了,庭审中主要了解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但法官庭后照样阅卷,那么庭审过程的功能到底在哪?我在最近的一篇文章《法庭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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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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