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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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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7:04:23

所谓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误的,依法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救济程序或诉讼制度。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采用的特殊程序。如果说上诉审可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那么相比之下,再审程序则称“非常救济程序”。相对于上诉审而言,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提起要受到更多的程序限制,甚至说是一种例外。

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任务和作用

㈠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任务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任务,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确有错误的裁判,既包括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又包括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这些错误,均应纠正。

㈡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作用

1、刑事再审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生效必须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刑事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做到每一个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发生错误。有的学者提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要求和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有的学者提出,“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受罚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2、刑事再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直接下命令,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就某一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因此,不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但是,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错误的裁判。无论是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或重新审理的人民法院,都应该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作风和方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3、刑事再审程序有利于落实党的政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

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是上级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符合这个条件,就没有再审的理由。

3、在提起再审的程序上,人民法院院长本人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的处理。在审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讨论的本院生效的裁判,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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