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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说,目前建立三审程序的呼声很高,然而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三审程序可以取代再审程序。正确的思路是,建立三审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个司法结构在技术上安排更合理,从而优化二审程序并强化一审程序功能,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错误,进而减少寻求再审的需要,同时从根本上增加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最终从根本上减少对寻求再审的刺激,而不是替代再审程序。“审级制度即使设定得完美无缺,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不出错案,所以必须要有审判监督程序。但在设计思路上,再审程序应当成为极端例外(发生火灾)情况下才能启用的消防通道,而不是日常通行的普通救济渠道,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