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束 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对以非法手段、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保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确保法官的裁判中立,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和谐,促进和保障人权,乃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作者简介:张正孝,先后在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庭、刑庭、行政庭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历任刑庭副庭长、行政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
① 参见何家弘著:《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③参见郝银钟著《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范式转换》,四川审判2005年4期6页。
③参见何家弘著:《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④参见郝银钟著《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范式转换》,四川审判2005年4期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