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医疗诉讼的证据问题的建议
(一)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最高的、排他性的效力,同时由于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应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毕竟是法定的专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其组成人员中以具备系统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疗专家为主,从专业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同一般鉴定结论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对其作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证据。笔者认为其一是建立一个中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也就是设想建立一种独立于纠纷双方的中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斩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医疗单位的连带关系,防止“医医相护”的部门保护主义;其二是法院将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异地鉴定。其三是鉴定书上不仅须有鉴定专家的签名或盖章,还要对鉴定中出现的专家不一致的情况做出描述。这样的规定,无疑加大了鉴定人的责任,同样是为了有利于鉴定工作的更加客观和公正。其四是鉴定专家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二)事实推定既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也可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不仅仅将判决建立在已被证明的直接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可以将判决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如果这些事实可以通过逻辑和日常经验的标准作出判断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就不需要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因为根据事实自证理论,事实本身已经证明了一切。如医生给患者做完手术后,消毒棉球或者医疗器械忘在患者体内,这种情况是被告医生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受害者只要证明产生的结果就可以了,就可以推定医生或者医疗机构有过失。
(三)视听资料的应用。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吸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在诉讼中的表现。甚至有人誉之为新一代“证据之王”。视吸资料具有三个特点:首先,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备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多种情况,且在形式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昌以画面和音响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第三,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在医疗的过程中应用可以更真实、直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形,实时地记录当时病情变化、发展、治疗方案等,能综合、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为医疗鉴定提供更为可靠的资料。视听资料应该作为医疗单位所要提供的重要证据,使得医疗诉讼中更加合理、公正,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